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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社保病人的管理
来源:计财科  作者:未知  添加时间:2004年11月09日   点击数:0

  我院是顺德区社会医疗保障定点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医院与社保病人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应了解社保病人的有关规定。
  1、社保病人转院规定:市内定点医院之间的转院采用双向转院,若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指定医院(特殊情况除外),须经科主任同意,主诊医生出具转院证明,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后到社保局驻院办事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根据社保局规定,控制我院社保病人的转院率。
  2、基本医疗保险的操作实践原则:
  (1)我院是社保指定的定点医院之一,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社保病人是医院的重要服务对象,社保局与我院之间的关系,可看成医疗服务“外判与承办”的关系,我院30%的住院病人是社保病人。因我院要按社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为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尽量减少医疗资源的损失,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2)在医疗处理行为中,有些医务人员在观念上认为,要提高医疗服务投入来创造效益,这可能会造成医院的医疗资源投入趋高,会造成浪费。也有些医务人员过于迁就病人,在医疗资源投入使用上,有求必应,亦会造成浪费。因此,在日常医疗处理行为中,必须要把握适度消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从而避免医疗资源的损失。
  3、社保病人的管理
  (1)按医疗规定,掌握入院指征,合理入院,对住院病人必须确保做好身份的识别。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须填写“住院病人保险种类登记表”,同时,参保人在入院三天内必须到社保局驻医院办公室办理就诊登记手续,社保局将在患者的住院登记卡上盖上“顺德社保”的印章。
  (2)对参保病人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项检查及医疗服务,必须要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作自费处理。
  (3)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不能作为社保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要向病人说明,作自费处理,待批准后才能纳入社保范围。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范围的用药社保局是不予支付的,须由我院承担。社保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认可,并签“自费药品确认书(即同意负担自付费用)”。如病情危急,可先使用后再由参保人或其家属补签名认可。   (计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