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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八大变化
来源:防保科  作者:未知  添加时间:2004年12月09日   点击数:0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更加体现时代特色。
  一、新防治法将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三种传染病虽然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因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新防治法将原来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但由于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严峻,正处于防治的关键时期,因此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还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
  三、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未依照本法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五、修订后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病人和疫情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甲类疑似病人,过去只规定“医学观察”,现规定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于甲类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规定了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的措施。
  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
  七、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八、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防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