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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采购办  作者:未知  添加时间:2022年03月07日   点击数:0


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供应商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和正在合同期内的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和公序良俗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供应商在响应医院采购需求时应当提供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潜在供应商:指有能力向医院提供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当发出采购需求公告后,所有有 能力应约的供应商都是潜在供应商。

第六条 成交供应商:指通过招标或采购方式向医院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串通投标(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医院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医院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医院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 医院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各类授权书、廉洁承诺书,以及法人和授权代表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供应商所提供的纸质文件须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潜在供应商在参与医院采购项目时应按照相应采购项目要求响应报价,如不能响应的条款应提前告知或现场提出,并做醒目标记。 

第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采购成交、结果公告或合同等,获得对应项目的履约资格。 

第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重要文件在过期或变更后,应主动提出并配合更新。 

第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如不具备继续履约能力,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若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医院可提出质疑,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供应商奖惩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供应商5年参与医 院相关项目资格: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2.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内; 3.存在被视为恶意串通行为; 4.以商业贿赂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 6.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 7.未经医院同意分包或转包,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 8.中标后提供伪劣产品或未经医院同意提供与约定不相符 的产品,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 9.中标后无故拖延送货或提供服务超过 3 个月,影响医院正 常运转; 10.合同期内,被医院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有效投诉5次以 上; 11.存在其他恶劣行为,如:虚抬报价,以高于市场10%的价格成交;出卖医院合同重要信息;合同履约期内对于医院反馈的书面问题拒不改正的;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严重影响医院形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供应商3年参与医 院相关项目资格: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2.存在被视为串通投标; 3.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4.未经医院同意分包或转包; 5.中标后提供伪劣产品或未经医院同意提供与约定不相符的产品,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上; 6.中标后无故拖延送货或提供服务超过1个月,影响医院正常运转; 7.合同期内,考核不合格或被医院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有效投诉3次以上。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供应商1年参与医院相关项目资格: 1.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2.存在串标嫌疑; 3.出现其他不得参与医院采购活动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纳入优秀供应商目录,有效期3年: 1.对医院或社会有重要突出贡献;2.紧急情况下无条件迅速响应需求并完成任务; 3.质优价优,合同期内服务态度或服务能力得到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好评。 

第二十一条 优秀供应商享有以下待遇: 1.紧急情况下享有优先询价或议价权; 2.发布采购项目公告后,医院及时告知; 3.减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履约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 5%); 4.结合医院实际,在合同中缩短付款周期; 5.供应商参与其他单位投标时,医院可出具服务优秀类证明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考核办法由各归口部门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2月22日印发



附件:供应商廉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