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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医用氧及瓶装气体供应项目需求
来源:总务科  作者:未知  添加时间:2022年03月22日   点击数:0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根据对全院医用氧及瓶装气体的供应服务采购欢迎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加。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医用氧供应采购项目

3.服务期:3年

4.服务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荔村村委会甲子路1号

5.项目预算及服务期:

序号

采购内容

服务期

数量

预算金额

预算合计(元/年

医用氧供应服务

3

2520吨/年

/吨

医用瓶装气体供应服务

3

2950瓶/年

备注:1.报价中包含服务实施、运输、保险、装卸、售后服务、各项税费以及完成项目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2.常规订货量不少于10瓶,采购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个月内将产权之容器交还供应商。

6.气体及备件的定价(包含现时政府对该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含税)

/瓶

备注

1

医用氧

40L

76

 

含租金、免押金

2

医用氧

2-10L

2404

 

3

高纯氮

40L

167

 

4

高纯氩

40L

10

 

5

高纯氩

10L

10

 

6

二氧化碳

99.5%)

40L

262

 

7

高纯二氧化碳

99.995%)

40L

11

 

8

混合气(5%CO2、 6%CO2、平衡气N2

40L

10

 

8

氧阀(医用氧)

QF-2C

40

 

医用氧阀的垫片材质不含氟

9

钢瓶年检费用

(抽真空、试水压、油漆、喷字)



 

国家法规要求,钢瓶三年须年检

二、报名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3.供应商必须具有生产或销售的经营范围:所提供气体的生产厂家(包括代销企业受委托的厂家)必须为通过药品GMP《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合格,须持有省级或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证书中应注明生产范围:医用氧(液体氧);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或省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项目需求

1.产品质量:

1.1 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医用液氧≥99.5%。

1.2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所供应的气体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如采购人定期化验供应商所供产品不符合化验单标准,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达到原始的化验单标准的相应气体或终止协议,并对所提供不合格产品拒绝支付一切费用。

1.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为符合国家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严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严禁用工业气体冒充医用气体,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合法销售。

1.4 所有产品外观清洁、包装完整、字体清晰、明确,设备装运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装运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5 货物质保期:一年。

四、费用要求:

报价中包含每吨货物价款、运输、保险、装卸、售后服务、各项税费其它不可预见费用以及完成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服务内容要求

★1、按照采购人现时共有4个医用储液罐,每个容积5.26立方米,供应商需提供24小时订氧服务,必须按照订单时间、数量、日期供应液氧。

★2、瓶装气体的送货运输供应: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需要,提供不定时、不定次数的送货。

3、供应商送货运输要求:

3.1车辆均须具备所有需要的证照;

3.2每台车配备具资质的司机及押运员;

3.3安全至上:从不超載及不超時工作;

3.4GPS系统监控每台车辆正常运作;

3.5承担货物运输及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

3.6货物在现场的保管由供应商负责,直至项目实施、验收完毕;

3.7在采购人日常上班工作日内进行交货,按照采购人下单的数量准时将货送达。特殊情况供货时间将根据采购人要求另行商定,保证按照采购人要求准时送达;

3.8每次送货提供送货单、每批次的检验合格证。

3.9要求供应商负责气体的运输及装卸,有独立的运输团队,方便灵活调配。

4.0供应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服务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1供应商需清理安装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5.技术支持

    5.1供应商的生产设备、提供的货物及货物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该产品的标准,获得相关证书;

    5.2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要,投入装气体的钢瓶(设备为供应商所有,供应商负责维护及保养,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所投的设备进行保管);

    5.3供应商定期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安全操作培训。

    5.4要求供应商负责气体的运输及装卸,有独立的运输团队,方便灵活调配。

    5.5为维护气体之使用纯度,采购人须保证每次交回供应商的气瓶留有少量余压(不少于0.05MPa),否则供应商有权收取采购人之气瓶抽真空处理费。

    6、容器的租用:

    6.1采购人租用的容器应安全存放及使用,不得将供应商的容器送往供应商之外的任何厂家充装任何货物,不得将油料、油脂、脏物等涂在容器的任何部位,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采购人负责;

6.2合同终止时,采购人须将所有使用供应商之容器无缺、无损的交还供应商,供应商将依据确认的容器数量进行清点、核算。

6.3供应商可以充装采购人自有钢瓶,但采购人自有钢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供应商安全标准才可以由供应商充装。

    6.4采购人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

★4、应急措施需求:

4.1能够提供临时钢瓶/杜瓦罐(PLC)供应、临时槽车(Road Tanker)供应;

4.2提供24小时电话值班服务,当医用氧系统发生故障时,供应商3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问题。

4.3气体库存告急的情况下,从接受到订单时必须4小时内到达医院充装液氧及供应瓶装医用气体,供应商4小时内提供槽车供应液氧,4小时内供应杜瓦罐,特殊天气应急供氧优先满足采购人需要。

六、售后服务:

 1.保证所供气体产品在纯度、质量、含量方面均符合国家标准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检测证明。

 2.按客户需要,保障24小时免费送货上门,每批产品自交货之日起2日内非采购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免费更换;售后服务设专人、专线追踪落实。

3.一般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供应商确认需货日期和数量,供应商将按采购人的逐笔订单供货,供应商正常订单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六每天8:30至16:00),紧急情况下,按应急措施需求执行。

3.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整体最佳用气方案,供气系统的操作规程及安全知识培训,相关应用技术支持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定期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安全操作培训。

七、验收要求

1.在产品交付时,由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产品交付要求和供应商的投标承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过磅称重单及质检报告书等。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2.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产品质量技术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3.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收。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必须在此后的12小时内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八、付款方式

1.供应商在交货时同时提交“送货单”,采购人指定专人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

2.按实际供货每月结算,供货商编制月度结算清单汇总表,提供“对帐单”由采购人确认,采购人自收到发票30个工作日内付款。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九、服务履约金

1.签订合同后7天内,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供应商每次不能按时完成服务,采购人将对供应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第一次,予以警告;

2)第二次,罚款50000元;

3)第三次,罚款100000元;

4)第四次,将视为违反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罚款将在履约保证金中内予以扣除,供应商必须在服务期内保持履约保证金之金额不变,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补充缴付扣除之费用。如采购人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无须对供应商做任何赔偿或补偿。

3.合同到期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供应商在无违反本项目合同约定情况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及相关部门检查相关服务内容,如通过检查,则采购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如未通过检查,供应商应按本项目服务要求完成,直至通过检查后,方可退回履约保证金。

十、违约责任

1.如果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合格医用氧,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拒收,并且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如果供应商所供气体产品在纯度、质量、含量等方面有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对采购人机械造成损坏、吸氧人员造成伤害,造成严重后果,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方赔偿采购人相应损失。

5.供应商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一、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

2)在本合同服务期内,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而由此导致毁损并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项目合同的。

十二、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