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报工伤保险事故登记。
2.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参保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待遇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康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50元/天标准支付。
(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即时结算:
1.结算条件:
①经认定为工伤;
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③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
④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康复对象;
⑤不涉及第三人责任,不属于工伤先行支付情形。
2.注意事项: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或治疗工伤期间兼有治疗疾病费用的,出院时可先垫付全部费用,再由申请人持相关单据到社保办事处办理零星结算手续。